小陳是一名押運員,周二下午當其與幾名隊友執行完任務回公司交車(chē)的時候,恰巧碰到弟弟來找他,看到他手裏的槍支,弟弟很好奇,讓小陳給他看看,小陳沒考慮太多,答應瞭(le)弟弟的請求,誰知這一幕剛好被公司督察員看到,很快小陳被取消瞭(le)押運員的資格,公司這種做法合理嗎?
保安公司對於(yú)小陳(chén)的處罰是有依據的。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 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並及時将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一)拟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 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 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五) 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将槍支 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六) 丢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 項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 攜帶槍支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或者丢失槍支不報 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中所稱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是指依法配備(bèi)公務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cāng)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根據規定,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20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沒有精神病等 不能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沒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記錄;
(四)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有 關槍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熟練掌握槍支使用、保養 技能。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 運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前款規定的條 件,由所在單位審查後,報所在地設 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考核;審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槍支管 理法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 持槍證件。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 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中規定:專職 守護、押運人員執行任務攜帶槍支、彈藥,必須妥善保管,嚴防丢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任務 執行完畢(bì),必須立即将槍支、彈藥 交還。嚴禁非執行守護、押運任務 時攜帶槍支、彈藥,嚴禁攜帶槍支、彈藥飲酒或者酒後攜帶槍支、彈藥。 第十六條中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支,造 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補(bǔ)償受害人的損失。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 或者财産損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 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外,還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 管理條例》中對於(yú)槍支的使用有著(zhe)詳細的要求,作爲押運隊員應該按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 理條例》的規定來嚴格要求自己的行爲,使自己成爲一名合格的押運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