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加坡保安業有關情況:新加坡保安業的管理主要依據1973年新加坡政府頒布的《私人偵探與私人保安機構法令》(1985年重新征訂),以及2004年10月經國會通過的新加坡警察部隊法令《輔助警察條例》。新加坡從2005年3月起,要求所有受雇於(yú)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員必須通過全國技能鑒定體系( National Skills Rec- ognition System,新加坡國家現有66個行業實行瞭(le)該制度)的鑒定後,才能被調派到各公司或機構從事保安工作。
新加坡現有保安企業200多家、 保安從業人員36000人(警察部隊約15000人),其中有配槍瓷格的輔助警 察近7000人。大緻分爲三類:一是私人保安公司,保安員不允許配備(bèi)槍支和警械,主要職能是看守私人住宅、 企業廠房、商店,防止未經許可進入 和偷竊行爲的發生,抓捕破門盜竊者等,抓到的盜竊者必須交警察部隊處理。也有一些無持械保安員在機場從事行李檢查和X光機操作等,但無權進行人身檢查。目前,新加坡全國約 有無持械保安員22000人。二是政府批準的保安機構,保安員被稱爲輔助警察,有配槍資格且具有警察的職權,其與警察的主要區别是隻限於(yú)工 作時間範圍内。目前,新加坡有工商保安機構( CISCO)、飛鷹保安合作機構(AETOS)、航空公司輔助警察 (SATS)三家有配槍瓷格和特殊經營權的保安機構,主要職能是守衛政府首腦機關、銀行以及機場、港口大型标志性建築物等國家重要基礎設施,押運現金等貴重物品,檢查登機旅客護照,監控監外服刑人員,協助押運囚犯和交通執法,支援和協助警察部隊處置突發事件等。
2005年,新加坡警察部隊成立保安監管局,以加強對全國保安業的控制。保安監管局助理局長、副警監蔡文坪向代表團詳細介紹瞭(le)該局的組織結構:新加坡警察部隊警察總監直接領導保安監管局,保安監管局下設策略與開發、條例遵守管理、行動策劃與培訓3個科。對新加坡的私人保安業、保安管理機構(輔助警察)實施控制。據介紹,2007年新加坡将進一步修改法令,明確(què)對單位内部保衛人員實施管制。
2005年,新加坡政府爲促進保安業發展,鼓勵保安業之間開展競争, 要求3家保安機構進行私營化政制。 原3家保安機構以半政府機構模式來 管理和經營,最高決策人是新加坡内政部長。改制後,3家保安機構以商業組織形式進行管理和經營,最高決策機構是董事局。在輔助警察的行動指令(代表團理解爲輔助警察的調動),槍械及槍彈管理、輔助警察訓練、軍銜、升降職、紀律及懲罰方面3家保安機構需要接受新加坡警察部隊保安監管局的管理和指導。現3隸保安機構均由警察部隊派駐高級警官擔任指揮長(類似我國保安公司中的部門經理,主要負責槍支管理和保安員技能培訓工作,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3 家保安機構的保安員原先均著(zhe)深藍色新加坡警察服裝,現在保安服裝式樣和警察相同,隻是上衣改爲灰色,並(bìng)配帶各保安機構的帽徽和标志。
三是新加坡工商保安機構創建於(yú)1958年,是目前新加坡最大的保安公司。新加坡《工商保安法案》規定,工商保安機構的性質屬於(yú)輔助警察,其保安服務業務量約占全國的85%以上,年營業額約11億元人民币,大約有6000個守衛目标。原工商保安機構 的總裁爲新警察部隊的副警監。2005年,該保安機構實行私營化後,由淡馬鋁公司(該公司爲新加坡政府的投資公司,總部設在美國)控股。現有保安員和技術管理人員約2.4萬人(包 括全球員工),其中配槍的保安員3300人(新加坡稱輔助警察)。保安員來源幹警察和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略低於(yú)警察,一般保安員年收入爲3萬多新 元(折合人民币15萬元),主要爲國家重點要害單位和部位提供武裝保安服務,同時協助政府部門等法定機構執行交通、禁止煙酒、機場(chǎng)貨物檢查和安監及銀行現金處理、武裝看守金庫,網絡咨詢監控服務。
飛鷹保安合作機構於(yú)2004年7月,經新加坡内政部批準,由原來的港務局附屬警隊,新加坡科技附屬警隊、新加坡樟宜國際機場附屬警隊3支附屬警隊合成。主要爲機場、航空、海港,海事、邊(biān)境和防禦業的主要設施、大型活動提供武裝保安服務以及提供保安評估與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