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8世紀開始,加拿大就已經随處可見爲瞭(le)安全而巡邏的人員,以及看守人員。當時經濟活動頻繁,社會需要一支專門維護公共安全的隊伍。1837年,加拿大政府認識到“是建立一支維護公共安全隊伍的時候瞭(le)”。經過近6年的醞釀,加拿大政府於(yú)1843年建立瞭(le)執行公共安全服務的警察隊伍,取代瞭(le)1837年成立的“保衛人員”。
随著(zhe)警察隊伍的建立,政府開始爲社會提供公共安全服務,並(bìng)且取得瞭一定的成效,使社會穩定,人們的安全感得到瞭增強。然而,在人們得到公共安全服務之時,私人安全需求也在不斷增長,突出表現在銀行業和鐵路行業。同時,人們的私人調查需求也在不斷增強,警察部門隻好運用公共的資源來滿足人們的安全調查需要,不過,這種形式隻能滿足部分人群的安全需求。
到瞭(le)20世紀,公衆的安全需求已不僅僅停留在法律和制度所規定的公共安全方面,人們發現“公共安全”和“私人安全”完全是兩回事,保護公共安全和保護個人私有财産(chǎn)安全應該分别對待,個人私有财産(chǎn)安全應由私人保安公司負責。此時,加拿大私人保安業迎來瞭(le)發展的“春天”,保安公司和從業人員數量大大增加。
加拿大國家公共安全部在2001年出台的預防犯罪報(bào)告中指出:私人保安業是採(cǎi)取積極主動的、且不易導緻犯罪的方法來進行犯罪預防。所採(cǎi)取的預防犯罪的方法是根據所面臨的犯罪行爲狀況,以及易産生犯罪行爲的環境狀況來決定的。
從這一定義中可以看出,加拿大政府把私人保安行業界定爲“是一個犯罪預防的行業”,通過採取積極主動的、並(bìng)不至於導緻犯罪的方法來預防犯罪行爲的發生,對預防犯罪和抑制犯罪作出瞭(le)清晰的界定。從中可以看出,私人保安業是從事安全預防的行業。與之對應的,對於抑制犯罪、保證安全、犯罪處置、犯罪調查則應由警察部門來負責,由警察人員提供公共安全服務。
加拿大政府在對私人保安業性質做出限制性規定的同時,也給私人保安業的發展指出瞭(le)發展方向,促進瞭(le)私人保安業的發展。私人保安針對預防犯罪而採(cǎi)取相應的行爲、安全服務和手段,從而保證瞭(le)客戶的财産和人身安全。
加拿大私人保安業的發展
20世紀末,随著(zhe)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安全需求不斷增長,加拿大私人保安業取得瞭(le)前所未有的發展,主要表現爲:保安公司業務量的增加;保安業務的多元化;保安公司引進大量先進的技術和設備。
一、保安公司業務(wù)量不斷(duàn)增加。
從保安公司業務内容來看,加拿大私人保安公司爲瞭(le)提供安全服務而在運用手段和方法上非常謹慎,它們的安全服務業務要求必須以與警察部門簽訂的合同爲基礎。另外,保安公司必須具備(bèi)相應的資質條件,警察部門對保安公司的業務準入進行審核。
從保安公司業務量來看,主要體現在保安公司的數量增加、從業人員增加和營業額增加等方面。據統計,在魁北克省,由於(yú)業務量劇增,保安公司的數量從1973年到2002年,增加瞭(le)兩倍多,即從96家增加到瞭(le)233家。主要增加的保安業務有:負責運輸貴重物品,負責電子報警和監控,負責調查私人信息。另外,在魁北克省,在警察部門登記注冊的保安人員就達24000人,而當地的警察才有15000人,比率達到瞭(le)1.6:1。
就加拿大全國保安服務業的營業額來看,1995年是25億美元(包括保安業和警察部門的公共服務)。在魁北克省,保安公司1995年的營業額爲5000萬美元,2003年增加到瞭(le)1.5億美元的營業額。從(cóng)某種程度上來說,保安業的發展成爲瞭(le)當地一大經濟支柱。
二、安全産(chǎn)品和安全服務(wù)多元化。
随著(zhe)保安公司數量的增加,保安公司提供的服務出現瞭(le)多元化的特點,除瞭(le)傳統的調查、監控業務外,還增加瞭(le)許多新的業務:例如巡邏業務,保護設備和系統安全業務,運輸貴重物品業務,運送犯罪分子、被指控人員和被拘留人員業務,有關安全咨詢、人員培訓和隊伍管理等業務。
三、引入先進(jìn)的技術和設備(bèi)。
随著(zhe)新技術的發展和人們安全需求的多元化,保安公司也開始運用新技術和設備爲客戶的需求提供安全服務。例如:電子報警和安防系統的安裝和使用,出入口控制技術,各種計算機系統運用技術等。這些新技術的運用改變瞭保安業傳統的服務内容,並(bìng)且拓展瞭新的客戶。諸如私人商務調查業務、個人信息安全業務、金融安全服務機構等公共部門的安全業務。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世紀最後的十年中,由於(yú)經濟犯罪、計算機犯罪和白領犯罪案件頻發,保安公司把更多的目光投向瞭(le)金融機構和商業性的公司,運用自身優勢來幫助這些機構和公司控制内外部安全,進行風險控制。尤其是在金融領域,保安公司發展瞭(le)危機管理業務,幫助這些經濟實體實行全面的安全問題解決方案。與此同時,這些新型安全業務的拓展,爲保安公司培養瞭(le)大批安全專業人員,他們能夠提供專業化的安全服務,以滿足客戶不同需求。
加拿大保安法的沿革
在加拿大的私人保安業立法框架中,確定瞭(le)以下私人保安公司種類:安全保衛公司、私人調查公司、安全咨詢公司、搜集個人有效信息公司、金融押運公司和從事經營、安裝、保養、調試和管理報警系統的技防公司。這些公司被納入加拿大保安立法框架中,並(bìng)統稱爲“私人保安公司”,在這些企業工作的人員統稱爲“私人保安人員”。
在加拿大第一部警察法即《1909年警察及紀律法案》中,並(bìng)沒有把警察爲公共提供安全和爲私人提供安全的責任分開,尤其沒有涉及到私人調查和保安公司的業務。而在1915年的《特别偵查法案》和1941年的《調查私人法案》中,也沒有把“公共警務”和“私人警務”的界限分開。但要注意的是,在這兩部法律中,都對私人調查和保安公司作出瞭(le)一般性的規定。
因此,從法律制度的層(céng)面來看,政府的公共警察有責任對所有的安全領域進行安全保護,包括公共安全和私人安全,而且警察機構和警察人員要誠(chéng)實、合法、有效地執行法律。另外,在法律相關規定中,“偵探”一詞被第一次用來描述其開展的是安全調查業務。
不過在現實中,並(bìng)沒有因法律對保安業未做出明確規範而限制瞭保安公司的發展,相反,保安公司的業務發展仍保持著(zhe)較快的勢頭。
值得一提的是,當時警察部門面臨著(zhe)許多社會安全調查工作,當應接不暇時,還常常與私人調查公司合作來處理一些業務。這種行爲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瞭私人調查公司的發展,並(bìng)且培養瞭一批“偵探”人員。另外,當時的警察部門還與保安公司以簽約的方式,允許保安公司從事貴重物品押運、鐵路建設監控、保護勞工關系争端事件的安全等。公共警察與私人保安的合作,影響瞭法律制定者們必須考慮現實的情況,制定或修改瞭必要的法律制度。
於(yú)是,加拿大政府在1962年出台瞭(le)《安全調查機構法律》,同時廢止瞭(le)1941年制定的相關法律。該法律確定瞭(le)個人或組織可以雇傭保安人員的條件。但是,對於(yú)保安人員的資格問題仍然未做出規定,這在後來的法案中才逐漸得以完善。
加拿大的公共警務(wù)與(yǔ)私人警務(wù)
加拿大政府認爲,警察從(cóng)事的警務活動(dòng)爲“公共警務”,私人保安業從(cóng)事的安全服務是“私人警務”。
“私人警務”的定義爲:“爲瞭(le)保護财産、信息和人身的安全,由一個群體在私人領域採取一定的行爲、服務、方法,並(bìng)使用一定的設備來保護其安全的一種行爲活動。”
這一定義對“公共警務”和“私人警務”作瞭(le)3個區分:一是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私人領域是屬於(yú)個人的财産,信息和人身領域,而公共領域是公衆都可以活動的領域。二是公共安全服務和私人安全服務。公共安全服務是指警察爲瞭(le)保證公共領域的安全對公共領域提供的安全服務;而私人安全服務是爲瞭(le)使私人領域免受“危險”,雇傭一定的人員來提供安全的服務。三是内部保衛和合同安全服務。内部保衛是指個人或公司爲瞭(le)自身的安全,直接雇傭一定的人員爲其提供安全的服務;合同安全服務是指以合同形式,雇傭專業的保安公司爲其提供專業的保安産品和服務。
因此,“私人警務”是指在私人領域,爲個人或公司提供安全的服務,包括内部保衛和保安公司的安全活動。根據這個定義,加拿大政府對“私人警務”活動範圍有瞭(le)一個明確(què)界定:守衛;監控;巡邏;偵探;商業調查;安全咨詢;安裝、維護和管理報警系統,進行出入口控制和遠程監視;接警與處警;押運;開鎖業。
警察部門與保安公司的關系
在加拿大,警察部門與私人保安公司開展瞭(le)多種合作。這種合作的性質不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事實上,警察部門把許多的工作和任務分派給瞭(le)保安公司,讓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員提供原本由警察部門提供的安全服務。警察部門分派給保安公司的業務有調查業務、巡邏業務、監視業務和押運罪犯業務,並(bìng)執行瞭(le)某些法律、法規和準司法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保證私人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員有像警察一樣的執法或司法的效果,是不可想象的。例如,在現行的法律中,沒有對監視的程序、要求及法律後果作出相應規定,這使得保安人員的執法行爲無法可依,無法規範。
相反,法律對警察部門的執法紀律、道德水平、罪犯控訴、培訓教育、權力範圍等都給予瞭(le)詳細的規定。現實中,警察部門與保安組織的合作會牽扯到許多在執法方面的基本權力運用問題。例如,對私人信息的保護問題,警察人員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對私人的信息進行有效的保護,但是,對於私人保安人員來說,情況並(bìng)非如此。
目前,加拿大警察部門與保安組織的交流基本上是非正式的。北美和歐洲的許多安全專業人員爲其起瞭(le)一些很好聽的名字,例如,“月光合作”、“藍色行動”和“與大男孩聯網”等。這些名詞(cí)表達瞭(le)警察部門與私人保安組織的一些合作情況,這些合作有信息方面的合作,有專業方面的合作,還有服務方面的合作。
在加拿大,私人保安公司的從業人員大多是退休警察。私人保安公司與警察部門之間的合作和交流主要表現在退休警察與曾經同事之間的交流、合作。其原因有三點:一是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礎(chǔ);二是在職警察對退休警察從人格到業務能力的信任;三是由於(yú)警力有限,警察部門必須要找一些私人保安公司協助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私人保安公司内部,主要也是退休警察人員之間(jiān)的交流與合作,共同開(kāi)展安全業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