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公司門崗保安。今年2月17日深夜,我在值班時,一社會車輛欲強行進入公司停車,被我當即予以拒絕。誰知道司機蠻橫無理,将我毆打緻重傷。事後,經公安部門調解,我從侵害人處獲得瞭(le)部分民事賠償(cháng)。
但該事故給我造成瞭(le)一筆(bǐ)巨大的醫療費用負擔,且影響瞭(le)我的正常工作,而公司既沒有給我繳納工傷保險,又不願承擔任何責任。公司相關負責人還告訴我說,既然我已經從被害人那裏獲得瞭(le)民事賠償,就喪失瞭(le)工傷認定的資格,我想請教一下,我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呢?公司不給予申請的話,我自己能否申請?該如何申請?
根據你的來信所述,你可以向你工作地的區勞動(dòng)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請求将該(gāi)事故認定爲工傷。理由如下: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chǎng)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dāng)認定爲工傷。根據這一法律規定,結合你的情況來看,你被打時,是在公司門崗執勤,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chǎng)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這一條件,理應認定爲工傷。
其次,你從侵害人處獲得的賠償(cháng)是你主張的民事權利,此權利的履行從本質上不影響你繼續要求主張工傷認定的權利。因爲,前者所維護的是你作爲一般公民的權利,而後者所維護的是你作爲一名勞動者的權利,兩者不相沖(chōng)突。
《工傷認定辦(bàn)法》第四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 或者被診斷、鑒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bào)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dāng)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dāng)向用人單(dān)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 出。
第五條規定:用人單(dān)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辦(bàn)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由《工傷認定辦(bàn)法》第五條規定可以得知,盡管你們公司不願意爲你申請工傷認定,你可以自己或者由你的近親屬在你受到傷害的那天起,也就是自今年2月17日起一年内向當(dāng)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對於你的最後一個問題,《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也做瞭(le)相關規定,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bìng)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dòng)、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dān)位存在勞動(dòng)關系(包括事實勞動(dòng)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gòu)出具的受傷後診斷(duàn)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duàn)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duàn)鑒定書)。
希望上述解答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