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事保安工作已有一年多瞭(le),前不久聽家人說起這樣一件事情。吳某與陳某於(yú)2009年10月結婚, 婚後生有一子濤濤。二人於(yú)201 1年離婚,孩予判給女方吳某撫養。2012年5月; 吳某與劉某結婚,到某育有一14歲男孩,四人共同生活。2013年6月, 陳某在一場車禍中意外喪生, 留有一套房産和肇事方給付的30萬元賠償金。陳某父母均已去世,隻有兩個姐姐。其姐姐認爲陳某的房産和30萬賠償金當由濤濤繼承, 但目前孩子尚年幼,還不到5歲, 沒有獨立管理财産的能力, 且吳某已再婚, 滲及到較爲複雜的家庭關系, 不能完全保障孩子的利益。作爲濤濤的姑姑,她可以代爲保管房産, 等到孩子成年以後,再歸還 給他。而吳某認爲自己才是孩子的監護人,這筆遺産應由自己替孩子管理。雙方多次交涉仍表達成一緻。請問濤濤終爲未成年人,應如何行使繼承權?
分析:
在本案中,濤濤爲陳某唯一法定繼承人, 陳某遺産應當由其繼承,但由於(yú)孩子不滿10周歲, 屬於(y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繼承的财産由其法定代理人吳某代爲管理, 直到濤濤成年。因此, 濤濤的母親吳某可以作爲代理人起訴, 並(bìng)代爲管理濤濤所繼承的遺産。
《繼(jì)承法》第六條規(guī)定: “ 無行爲能力人的繼(jì)承權、受遺贈權,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
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活動(dòng); 其他民事活動(dòng)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動(dòng)。” 《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而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法律確(què)認的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爲獨立從事民事活動, 從而享有民事權利並(bìng)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根據我國的民事法律, 公民的民事 行爲能力分爲三種:
(1)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指的是能夠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爲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歲的公民,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來源的, 視爲 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指的是具備部分民事行爲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 相适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民 事活動。至於是否與其年齡、智力以及精神狀況相适應, 可以從民事行爲标的的金額大小、與個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智力能否理解行爲的性質和後果等方面認定。如果是超過“ 限制”的民事行爲, 均應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3)無民事行爲能力。指的是不具備以自己的獨立行爲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的能力。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别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律上保護(hù)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gè)方面:
( 一) 在法定繼承中依法對未成年人的繼承份額予以特殊照顧。因爲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生活來源, 不具有成年人一樣的勞動能力,爲瞭(le)維持其生活和保障其健康成長,一般在分配遺産(chǎn)的份額時,都要予以适當照顧。
( 二) 在遺囑繼承中,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方式處分财産的,應對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對於(yú)以遺囑剝(bō)奪未成年法定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産份額的,應當宣告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保證未成年繼承人相應的遺産繼承份額。
( 三) 以強制力確(què)保成年人的合法繼承權。對於(yú)侵犯未成年人繼承權的行爲,涉及未成年人繼承權的糾紛案件,受訴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在其他當事人不履行判決内容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依申請依法強制執行,確(què)保未成年人合法繼承權的享有和實現。
( 四) 父母離婚後, 未成年子女仍然依法享有對(duì)父、母雙方的遺産(chǎn)繼承權,且該繼承權的實現受到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