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公司都有女保安員,但是部分保安公司爲瞭(le)節省開支,會辭(cí)退懷孕的女保安員,最近某保安公司的張麗就遇到瞭(le)這種情況,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呢?
我國《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biàn)化,緻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biàn)更勞動合同達辦(bàn)議的。
我國《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産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産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què)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bào)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按照勞動部關於(yú)《勞動法》若幹條文的說明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bìng)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3、女工在孕育、産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例中,小李不管是因爲什麽原因被用人單位列入被裁減人員名單,但是法律上有規定,女工在懷孕期間是不能被随意辭(cí)退的,小李在懷孕期間被單位開除是不合法的。像這種情況,小李首先可以找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若協商不成,小李可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若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小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訊員:陳(chén)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