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銀行從事保安工作,今年1月15日上午10點左右,一名男子 付某急匆匆跑到銀行詢問我們有沒有撿到銀行卡,原來在1個小時之前,付某用銀行卡在ATM機上取完錢後,一時大意忘記取卡就走瞭(le)。回家後才想起來,於是急忙到銀行來找。聽我們說沒有撿到,付某又拿出存折查詢存款,發現卡内的15000元已經被人取走。付某急忙到派出所報案。不久,辦案民警到達銀行,在銀行工作人員的協助下提取瞭(le)取款機上的監控錄像。調查發現取走付先生錢的是一名20歲左右的男子。随後, 民警通過線索找到犯罪嫌疑人胡某,並(bìng)於1月18日下午,在胡某家中将其抓獲。事後得知,案發當日胡某在銀行ATM機前排隊辦理業務,見前 面的人在取款後忘記取走銀行卡,胡某趁機取走瞭(le)卡上的1萬5千元錢。 我剛被公司派駐到銀行不久,類似的事還是第一次遇到。我知道胡 某撿到銀行卡取錢的行爲是違法的,銀行工作人員有的說這是盜竊,也有的說這是信用卡詐騙,我想請教一下胡某的行爲究竟該如何定性?他的行爲應受到什麽樣的懲罰?
分析: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 一款之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利 用信用卡進行詐騙,騙取财物數額 較大的行爲。而這裏所規定的“信 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 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 貸款、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你 所述案例中的銀行卡屬於(yú)信用卡的範疇(chóu)。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規定瞭(le)四種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方法 爲:一是使用僞造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爲人用僞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 在銀行或者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 以及接受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 種服務等。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是指行爲人故意使用因法定原因以及失去效用的信用卡的行爲。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這是指行爲 人以合法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他人的 信用卡的行爲。四是惡意透支。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爲目的,超過 規定限額或者規定的期限,並(bìng)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yú)辦(bàn)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的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 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 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bìng)使用的:
(二)騙(piàn)取他人信用卡並(bìng)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bìng)通過(guò)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你所述案例中胡某撿到付某遺忘在ATM機(jī)裏的信用卡取錢的行爲屬於(y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爲。
對於(yú)信用卡詐騙罪的處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並(bìng)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bìng)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bìng)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yú)辦(bàn)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 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 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别巨大”。
從以上兩條法規可以得知,胡某冒用付某的信用卡取走15000元的行爲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情節,所以等待 胡某的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bìng)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懲(chéng)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