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再過幾天就滿十八周歲瞭(le),本來應該省心的宋阿姨,最近卻更加的不安起來。宋阿姨的兒子叫郭志剛, 從小就喜歡調皮搗蛋,經常和同學打架,每個月總會有一個學生的家長找上門來,要求宋阿姨好好管管自己的孩子。爲此,宋阿姨平常沒少打兒子, 可結果還是一樣,郭志剛依然我行我素,而且事情越鬧越大。上個星期,郭志剛和幾個小伴,因爲口角,和一幫社會上的混混打瞭(le)起來。由於出手過重,對方一個人被郭志剛打成瞭(le)重傷。最後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bìng)要求其承擔醫藥費及罰金共計1萬元。
宋阿姨所在的工廠(chǎng)不景氣,早在一年前就已經提前退休。每個月隻有不到一千元的退休會,卻要承擔(dān)家裏的各項開銷。而郭志剛的爸爸也是下崗職工,工廠(chǎng)根本發不出工資。而對一萬元的判決,宋阿姨不知道如何是好!
罰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種附加刑,是對某些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予以一定的懲罰,仍屬於(yú)刑罰範疇。如果當事人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内不能自行繳納罰餘,法院就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根據我國刑法的“罪責自負、反對株連“這一基本原則,與犯罪相通應的刑事處罰隻能由犯罪人本人來承擔,任何人部不能替代。罰金屬於(yú)刑罰的一種,隻能對犯罪分子本人适用。因此,無論孩子是否成年,其中犯罪被判的罰金都應用他個人的财産來繳納。作爲被告人的母親,是其未成年時的監護人,也是其個人财産的保管者。法院工作人員在郭志剛沒有自行繳納罰金的情況下,找其母親 繳納罰金,目的就是要其用爲兒子保管的個人财産爲其繳納罰金。如果其 埘保管著(zhe)兒子的個人财産,就有義務協助執行。如果兒子沒有個人财産,也就沒有爲他繳納罰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