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解決貧困戶就業難,東莞保安在行動
新聞中心

法律法規

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法律法規

聚會酒醉受傷參與者是否擔責

發(fā)布時間(jiān):2016年1月8日 浏覽次數 : 9806

谷某、戚某、任某 、邱某、成某是好友,2013年1月5日晚上,任某邀請谷某、戚某、邱某、成某到自家吃晚飯。在飯桌上,大家都暢所欲言,並(bìng)以酒助興,大家相互敬酒。任某作爲主人家,當然是主不吃客不飲瞭(le),任某主動向每一位朋友先敬上一杯 ,每位朋友也同樣回敬任某一杯,後者也連連接受每一位朋友的回敬。大家見任某喝多醉瞭(le),送任某上床睡覺後,即各自回家。第二天早上 ,幾位朋友接到任某家人來電,說任某因酒醉跌倒受重傷。經醫院治療,任某的傷治愈出院,治療費用共計人民币三萬元 。任某家人認爲,任某的朋友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要求參與喝酒的幾個朋友賠償一定的損失,參與喝酒的任某朋友認爲,他們已盡到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請問聚會酒醉後受傷,參與者是否應擔責?

保安員林超

林超:

你好!

參與同飲酒者、任某本人以及任某的家人應各自承擔責任。參與同飲酒者對飲酒過量造成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相互之間應當有提醒、保護的“注意義務”,任某的朋友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任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應當瞭(le)解 ,對飲酒過量造成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故對自己的受傷的後果應當負主要責任。任某的家人應負有監護任某的義務,任某酒醉處於(yú)無意識狀态,任某家人應當負有監護和看管任某的義務,應當負有一定的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别實施的數個行爲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任某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飲酒人,應當對自己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認識,也應當充分認識到過量飲酒所産生的危害後果,但任某卻疏於(yú)履行對自己身體安全的注意義務,飲酒不加節制,在同飲中實施瞭(le)在先行爲,導緻飲酒過量 ,故應當對自己的行爲負主要責任。任某的朋友作爲共同飲酒人,明知飲酒過量會導緻身體受到傷害,卻輕信可以避免,在共同飲酒過程中,沒有盡到勸阻、提醒、和照顧的義務 ,行爲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其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任某的家人明知任某已經酒醉,處於(yú)無意識狀态,卻放任對任某的監護和照顧,沒有對任某身體健康安全盡到必要的保護和注意義務,也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 、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裏的“其他義務”是一種概括性的規範,包括“注意義務”在内。注意義務是侵權行爲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指行爲人應採(cǎi)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給他人的人身或财産造成損害的義務,本質上是一種過失責任 。飲酒過程中具體的注意義務有:1、提醒、勸告義務;2、及時通知義務;3、協助、照顧、阻止、幫(bāng)助等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規定瞭(le)一般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爲過錯責任原則,即隻有行爲人對侵權後果具有法定的過錯的時候才應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時隻有在法定條件下才承擔适當的補償責任而沒有賠償的義務。這一原則《民法通則》以來我國立法對一般侵權所採取的規則原則是一緻的,這裏隻不過是重申。本條第二款規定瞭(le)特殊侵權的情況下,採用過錯推定,這實際上並(bìng)非實體法原理,而是程序法中的證據法則,即在損害事實發生後,基於某種客觀事實或條件而推定行爲人具有過錯,從而減輕或者免除受害人對過錯的證明責任,並(bìng)由被推定者負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規則。目前我國立法中採用過錯推定的,最爲明確的就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等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爲。

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侵權責任,必須具備(bèi)以下四個要件: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财産損害或精神損害;2、行爲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爲造成損害,則行爲人不承擔責任;3、不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4、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行爲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結合勸酒緻人傷害、死亡案件,勸酒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勸酒者或請客者才構成侵權。即:其一,有強行勸酒的行爲;其二,勸酒者有主觀故意或在主觀上有過錯;第三,喝酒者有損害結果的發生,比如酒精中毒喪命或因酒緻人受傷、緻殘(cán);第四,這種損害結果與勸解行爲存在因果關系。

相關閱讀:
違規停放車輛引發交通事故應否承擔責任?2013年6月30日
門衛保安員在執勤中不能争吵,更不能罰款2013年6月2日
保安員不能單方面解除與保安公司簽訂的合同2013年5月31日
農民工工傷損害賠償,誰來管?2013年5月25日
拾到銀行卡卡取錢構成犯罪2013年5月12日
淺議保安服務與執法權2013年5月6日
新聞中心
公司新聞
最新公告
行業動态
一線保安
法律法規
媒體聚焦
安防知識
站内搜索
最新公告
解決貧困戶就業難,東莞保安在行動
東莞保安服務公司招聘派遺到東城區委政法委的工作人員啓事
東莞保安公司現階段遇到的兩大難題
東莞保安服務總公司黨委召開黨委中心 理論學習擴大會議
東莞保安公司舉行優秀退伍兵表彰大會
關於組織本市保衛(安保)人員報考成人大專“社會工作(安保管理方向)”專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