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元旦剛過,李漢所在的保安隊由於(yú)公司業務的需要,有五名保安員被派往另外一個崗點。這本是一次再普通不過的調動,但卻在保安隊裏引起瞭(le)不小的波動。原因很簡單,保安隊現在駐守在一家金融單位,工資待遇,包括環境都要好於(yú)一般的保安駐點單位。但是這次調動, 卻是将五名保安調到一家工地單位,環境不好且不說,待遇上也差瞭(le)很多。
因此被調走的五名保安員一直要鬧著離開東莞保安公司,並且有一名隊員已經找好瞭工作。保安隊長拿著二年的勞動合同,要求大家留下安心工作, 否則因爲缺人,會使公司丢失一個剛剛争取來的客戶,認爲隊員違反瞭合同。可五名保安員卻說,是公司違反瞭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五名保安員不能單方向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他們可能會因爲離開保安公司而給保安公司造成損失並(bìng)進行賠償。根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應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què)認。其他任何組織、個人或當事人雙方均無權決定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可以不履行。已經履行的,如屬用人單位的原因,並(bìng)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cháng)責任。勞動合同如屬部分無效,又不影響其餘部分效力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但對無效部分必須加以修改。
如果勞動者非要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規定,應當(dāng)提前三十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dān)位。
因爲五名保安員的缺崗(gǎng),使得保安公司在經濟上造成一定的損失,那麽五名保安員很有可能要承擔(dān)法律上的責任。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隻有在試用期内的;用人單(dān)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dān)位未按照勞動合I司約定支付勞動報(bào)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随時通知用人單(dān)位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yú)保安公司,從情理上也應适當爲這些保安員增加收入,而不是減少收入,畢(bì)竟勞動量增加,工作環境更加艱苦,要想留住人,僅靠合同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