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職工趙某上班途中騎助力車,在街道上由西往東行駛時,突然發現前方停放著(zhe)一輛車主何某違規停放的貨車。趙某來不及刹車,撞上貨車尾部,造成趙某嚴重受傷,何某的車輛受損。交管局某大隊認定,趙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何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經鑒定,趙某的傷殘程度爲一級,需要在醫院治療,顱骨修補(bǔ)費約5萬元,前後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約43萬元。請問違規停放的車被撞,造成有人重傷,誰應承擔責任?
本案例中,何某未在規定地點停放車輛,違反瞭(le)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yú)“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一個因素,對該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趙某的損失應承擔其相應的責任。原告趙某騎車時未確保安全,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減輕被告何某的賠償責任。鑒於(yú)肇事車投保瞭(le)交強險,故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合同限額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何某承擔。
機動車在行進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對造成人身傷亡、财産(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屬於(yú)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由於(yú)亂停放引發交通事故,這種情況相對少見。
機動車(chē)亂停亂放影響瞭(le)車(chē)輛的通行,輕者造成交通擁堵,重者極易引發車(chē)輛碰撞等交通事故。因此,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chē)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chē);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chē)泊位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chē)場(chǎng);停車(chē)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chē)場(chǎng)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fàn)圍内,在不影響行人、車(chē)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chē)泊位。”因此,在規劃好的停車(chē)位内停車(chē),不算亂停亂放。
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而機動車亂停亂放會留下事故隐患。受害人趙某撞車受傷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何某違章停車占用瞭(le)非機動道,将貨車停放於(yú)路邊,給騎車人帶來瞭(le)安全隐患。此外,法律規定車輛、行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受害人趙某騎助力車沒有注意安全,撞上被告停放在路邊的貸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因此,對於(yú)此次事故,趙某也負有相應的責任。
車輛在道路上臨時停放時,應遵守哪些規定?對此,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标志、标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車;(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ài)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五)路邊(biān)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将機動車移至不妨礙(ài)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並(bìng)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标志籌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chē)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zhǎng)、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chē)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挂明顯标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bìng)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挂警示标志並(bìng)採(cǎi)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