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yú)《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東莞地方細則中對保安服務企業的場地有非常明確的要求,而許多公司都是使用租賃的方式來開辦企業的,這就産生瞭(le)房屋租賃問題。在調研中我們發現,有許多公司在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上出現問題,導緻出現法律糾紛,甚至影響到瞭(le)公司的正常運營。因此我們必須對房屋租賃合同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随著(zhe)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關於房産租賃所涉及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相對較多的房屋租賃糾紛主要包括房屋租賃期滿後承租人不願意退租,並(bìng)提出要求賠償;出租人的房屋屬於違章建築,且面積多,年代久,出租以後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效力性問題;是否可以約定租金,對於違章建築,已經收取的租金是否應當退還或者沒收等等,針對這些問題,協會法律顧問将以分析案例的方式解答上述問題,並(bìng)簡單分析關於如何規範房屋租賃行爲。
1990年2月,本市某國有企業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沿廠區後門門口建造瞭(le)大約二十間廠房。1998年5月,有關部門将泥路改建後作馬路用,並(bìng)給予沿路的二十多間廠房門牌号碼。至此,該廠即認爲有關部門給予門牌号的行爲即確認認房屋的合法性。故該廠将上述房屋予以出租,並(bìng)向收取租金。十多年來,這些廠房大多出租給從事汽車修理、保養和清潔等工作的人,因此整條馬路髒亂差。
2014年7月,有關部門要求該廠限期整改,並(bìng)要求租賃合同期滿後不得再出租。同年8月,該廠逐步收回房屋,但仍有部分承租戶合同期未滿,不肯搬遷。2014年12月,承租人租賃合同期限均已屆滿,但仍有4戶不肯搬走,並(bìng)堅持認爲該房要拆遷,要求補償,後涉訴。2015年6月,該國企與4戶承租人一審判決結束,法院確(què)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限期搬出,並(bìng)支付拖欠的租金。
房屋租賃是一種非常複雜的法律行爲、經濟行爲,看似簡單(dān),但在實踐操作中,往往會因爲某些行爲或者文書的不規範,導緻後續出現繁瑣、複雜的糾紛,上述案例就很典型,因此本文将圍繞如何規範房屋租賃行爲作簡單(dān)闡(chǎn)述。
首先,我們在出租或者承租房屋時,都應當(dāng)使用規範的房屋租賃合同。德國著名法學家古斯塔夫.拉得布魯赫曾說過,合同是一種契約,既平衡瞭(le)簽訂者之間的利益,也約束瞭(le)他們的行爲。因此我們建議無論是房屋的出租人還是無法的承租人,都應當(dāng)簽訂一份規範、嚴謹的租賃合同。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很多房屋租賃糾紛的引發根源並(bìng)不在於(yú)雙方是否誠信、是否切實履行合同,而起源於(yú)對租賃合同條款理解上的歧義。産生歧義的原因則是由於(yú)條款規定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
例如上述案例,出租人之所以隻能通過司法途徑即公力救濟而不能通過私力救濟的根本原因就是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出租人能行使私力救濟的條款。規範的房屋租賃合同就當就退租事宜作出明確(què)的規定,包括關於(yú)退租時間、退租方式以及不退租的制裁措施。如果這些内容能夠在合同中予以規範,那麽出租人就可以根據約定合理地行使私力救濟。
其次,如何處理出租房屋屬於(yú)違章搭建的法律問題我國的合同法将合同分爲有效、無效和效力待定三種。其中無效合同是指或者合同缺乏有效條件構成要件,或者具備(bèi)特别的法定無效條件。例如合同法規定,内容違法的合同無效,這裏所謂的“内容違法”是指合同标的,包括出租房屋,出賣商品等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條款,包括一方提供的行爲或者一方提供的服務違反法律規定,上述案例就屬於(yú)前者。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當(dāng)将出租房屋的房産(chǎn)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權利清晰的文件以附件形式作爲合同的一部分。
在出租房屋或承租房屋時,無論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都應當(dāng)簽訂(dìng)一份相對較爲規範,詳細的房屋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