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醫院工作的保安員。今年3月11日,醫院新門診樓開業。就醫及參(cān)加慶典人員較多,上午9時許,我們發現瞭(le)一名小偷,沒想到小偷挺警覺,感覺到我們合圍他之後,急忙向醫院外跑去。我和同事們趕緊去追。當追出醫院大門口時,我的同事張某将在醫院附近的二馬路菜市場買菜的王老太撞到。我們急忙将王老太背至醫院診治,後王老太住院100天,傷情經鑒定:L1、2椎體壓縮性骨折,左尺橫骨遠端骨折,骨痂形成,輕度成角,傷殘等級爲八級傷殘。
意外發生之後,王老太家屬找到醫院,要求醫院賠償(cháng)王老太的醫療費、殘(cán)疾賠償(cháng)金、護理費等共計4萬餘元。醫院則認爲,張某是保安公司的雇員,和醫院無勞動關系,保安公司與醫院是服務合同關系,合同約定執勤中發生糾紛由保安公司承擔責任,所以應找保安公司索賠。保安公司則認爲,張某的行爲是見義勇爲,醫院是受益方,應分擔一定的損失。
補(bǔ)充說明一下,我和張某以及另外7名同事都是市保安服務公司委派至醫院從事保安工作的員工。保安公司與醫院十年前即簽訂過保安服務合同,其後每年續簽,至2010年雖未再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均同意繼續並(bìng)在實際履行原合同。原合同中約定:保安公司委派保安人員至醫院,承擔門衛和治安工作,在醫院内值勤,醫院付給保安公司保安服務費,在執勤過程中發生糾紛由保安公司負責處理。
你來信所述的這一案例,侵權法律關系的事實較爲清楚,你同事張某被公司派往醫院執行保安任務,在制止小偷的過程中不慎将王老太撞 倒導緻其受傷,其行爲應屬於(yú)執行職務中緻人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财産(chǎn)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因此,保安公司對王老太受傷行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毋 庸置疑。
那麽,醫院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呢?我認爲,張某雖被派駐在醫院工作,但與醫院並(bìng)無任何勞動或雇用關系,且在保安公司與醫院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保安執勤發生糾紛時由保安公司負責,因此要求醫院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依據。至於(yú)保安的行爲屬於(yú)見義勇爲、醫院作爲受益方應分擔一定的損失,這一主張也難以成立。張某在工作中發現小偷並(bìng)進行制止屬於(yú)其職責範圍内的事務,而並(bìng)非是見義勇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