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首家保安公司——蛇口保安服務公司於(yú)1984年在廣東深圳誕生至今,我國保安服務業經曆瞭(le)從無到有、從小規模走向集團化、從不健全變得 逐步完善的過程,而今保安工作已成爲我國社會治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 分,保安隊伍也逐步成長爲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重要社會治安力量和輔助警察力量。但從實踐來看,保安在提供安全服務,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時有 發生保安員對群衆實施搜身檢查、扣押身份證件、毆打傷人等違法事件, 不斷引發人們對保安服務與執法權之間問題的思考。
保安指保衛治安,是從(cóng)事保衛治安工作的人向客戶提供安全保障或保護(hù)服務。
保安服務,是指保安服務公司與客戶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協議,爲保護客戶的财産(chǎn)或人身安 全,而提供或承擔的各種有償(cháng)的安全 服務活動。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二條的規定,保安服務是指:(一) 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 出保安員爲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 邏、守護、押運、随身護衛、安全檢查 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 服務;(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 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範工作;(三)物業 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内 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從(cóng)實踐來看,保安服務主要可以 歸(guī)納爲以下幾種方式:
一、守護式服務。主要指保安服 務公司指派人員對特定目标實行看守、守護的活動。許多方面的保安服務,如機關、學校、工廠(chǎng)、金融單位、物業、公共場(chǎng)所的保安服務,都是以守 護爲主。
二、門衛式服務。主要指保安人員對(duì)客戶單(dān)位出入口進行把守、驗證、檢查的服務業務。
三、巡邏式服務。主要指保安人 員對確(què)定的保護範圍,通過巡視、檢查、發現,及時制止現行違法犯罪活動(dòng),消除不安全因素,維護正常秩序。
四、監控式服務。主要指借助各種安全技術防範設備(bèi),通過人“機” 結合,實現對(duì)特定目标進行安全控制的方法。
五、保管式服務。主要指通過保安服務公司設立的保管場(chǎng)所,專門爲客戶提供現金、金銀珠寶(bǎo)、文物和有價證券等的保管服務。
六、押運式服務。主要指保安人員採(cǎi)取随财物守衛方式,保護(hù)客戶财物運輸安全的服務業務。
七、咨詢式服務。主要指保安服務公司根據客戶對(duì)安全防範(fàn)方面的要求,由有關專家或業務人員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做出解答的方式。
從(cóng)法律概念上講,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狹義上的執法是行政執法。執法權即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授權或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管理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chè)實施法律的權力。行政執法具有實施法律、實現政府管理的職能及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
一、行政執(zhí)法的特征。
(一)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爲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guān)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直接或 間接産(chǎn)生法律效果的行爲,具有國家 強制性。
(二)執法具有法定性。行政執法是執行法律、法規(guī)的活動(dòng),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續,是行政管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
(三)執法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爲。行政執法是對特定人或特定事項採(cǎi)取的行政行爲。行政執法沒有普遍的約束力,不是針對一般人和一般的 事的,而是特定人和特定事。也就是說,在行政執法中,相對人一般來說 是確(què)定的,因此,行政執法是一種具 體行政行爲。
(四)執法具有主動(dòng)性。行政執 法是行政機關直接同相對人之間形成法律關系的行爲。行政管理法規的制定和發布,並(bìng)不能直接、立即使 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發生行政法律關 系。隻有行政機關主動(dòng)、積極地對行 政管理法規加以實施,才能使行政法 律關系得以形成。
二、行政執(zhí)法的表現(xiàn)形式。
行政執法的具體(tǐ)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三類(lèi):
(一)行政監督檢查。爲瞭(le)實現行政職能,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管理相對(duì)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二)行政處理決定。行政執法一般通過行政處理決定的形式表現。 關於(yú)權利的決定可分爲獎勵性和非 獎勵性。獎勵性行政決定是行政機 關對遵守法律法規、完成任務作出貢 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和物質鼓勵。非獎勵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 機關賦予公民以一般權利和權能的 處理決定,其中以行政許可比較突 出。關於(yú)義務的決定可以分爲懲(chéng)戒 性和非懲(chéng)戒性。懲(chéng)戒性行政決定主 要是行政處罰。非懲(chéng)戒性行政決定 是對公民科以諸如納稅等一般義務的處理。
(三)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 理中行政機關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用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 三、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執法活 動的承擔者,即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權力,並(bìng)對行爲效果承擔責任的 組織。合法的行政主體必須具備(bèi)以下四個條件:
(一)執法的主體(tǐ)必須(xū)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
盡管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爲是由行政執法人員來實施的,但他們是以 組織的名義而不是以個(gè)人的名義實施 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主體的 構(gòu)成要素,而不是行政執法主體本身。
(二)行政執法主體(tǐ)的成立必須有合法的依據(jù)。
行政執法是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行爲,承擔(dān)行政執法任務的組織不能 任意成立,其成立必須有法律上的依 據。也就是說未經(jīng)合法認定的組織 是不能成爲行政執法主體的。
(三)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有具體明確(què)的職責範(fàn)圍。
我國的行政執法體系是一個科學、嚴謹的系統,各執法主體相互聯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區别,自成一 體,彼此之間可以密切配合,卻又不 能相互取代。而所有行政執法主體 隻能在法定的範圍内活動(dòng),任何程度 的越權都将導(dǎo)緻該行爲的無效。
(四)行政執法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做出行政行爲並(bìng)承擔(dān)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行政行爲除瞭(le)能以自己的名義做出外,同時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dān)法律責任,這 是衡量一個組織是否是合法行政執 法主體的重要條件。
以上四個(gè)條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組織作爲行政執法的主體都必須具備(bèi)以上條件。
在讨論保安服務與執法權問題 之前,需先瞭(le)解以下幾種關(guān)系。
一、保安服務公司與公安機(jī)關(guān)的 關(guān)系。
保安服務公司是提供保安服務 的單位,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規定:“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 合同,派出保安員爲客戶單位提供門 衛、巡邏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提 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保安服 務合同,明確(què)規定服務的項目、内容 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看出, 保安服務公司爲獨立的企業法人,它 受人雇請,根據與他人簽訂的合同内 容提供有償(cháng)的安全服務。
公安機關與保安服務公司之間 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保安 服務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公安 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 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保安服 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務 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 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從 總體上看,保安服務公司與公安機關 的根本宗旨和作用是一緻的。雙方 所從事的各項工作,其目的都是爲瞭(le) 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安定,在具體業務 上,二者互相配合,互相促進。可以 說,保安服務公司和公安機關在強化 社會安全保障體系方面,形成瞭(le)力量 互補(bǔ),保安服務公司是公安機關維護 社會治安和犯罪偵查工作的重要輔 助力量。但二者也存在明顯區别:
(一)性質不同。
公安機關屬於(yú)公法人,是各級政 府的職能部門,是國家執法機關,行 使的是國家所賦予的行政權力,且對 其被賦予的行爲有作爲的義務,行爲 本身也具有強制性。保安服務公司 屬於(yú)私法人,是群衆性治安防範組 織,專門爲客戶提供安全服務的獨立 企業。它的行爲依據的是和客戶在 平等自願的基礎(chǔ)上簽訂的保安服務 合同。它與公安機關之間存在監督 與被監督的關系,二者不能互相混 淆,更不能互相代替。
(二)職權不同。
公安機關是國家治安行政機關, 擔負著(zhe)維護國家安定,維持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秩序,懲冶犯罪的重要任 務。它代表國家行使治安管理權,相 應的公安機關擁有大量的強制性管 理權力,其權力義務直接源於(yú)法律規 定。而保安服務公司作爲一種獨立 企業法人,是通過與客戶單位簽訂服 務合同的形式來確定自己的職責,其 享有的權力來源,基本是源於(yú)普通公 民所擁有的法定權利,如扭送權,正 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權利。保安服務 公司和保安人員不得超越職權行使 公安機關的權力。
(三)職責範圍不同。
公安機關負有維護整個社會治安 的專責,而保安服務公司則隻對(duì)與客戶 簽訂(dìng)的合同中規定的安全業務負責。
(四)服務(wù)方式、方法不同。
公安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 可以採(cǎi)取法律、行政、經濟、宣傳等多種 途徑,還可以採(cǎi)用公開或秘密的手段和 方法,實現對整個社會安全的全面維 護,打擊犯罪違法活動。保安服務公司 主要依據保安合同以提供勞務、咨詢和 技術等服務爲主,或以客戶提出的特殊 服務爲主,並(bìng)且提供的是有償服務,服 務方式基本上是依法公開的。
二、保安人員(yuán)和警察的關(guān)系。
警察代表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的 内容和程序執行安全事務,而保安則 是民間形成的通過參(cān)與社會活動,並(bìng) 依靠自身技能和相應技術手段來執 行安全事務。二者具有明顯區别:
(一)任務不同。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 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 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産,保 護公共财産,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 犯罪活動。保安人員的任務則是滿 足社會各個方面不同層次的安全需 求,在合法的前提下保護客戶的合法 權益,並(bìng)且幫(bāng)助警察預防和打擊違法 犯罪活動,是重要的協警力量。
(二)權力來源不同。
警察的權力來源於(yú)立法機構的 授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 法》專門法律來調(diào)整,是國家權力的 一種具體形式。保安人員的權力則 源於(yú)公民權,即一般不超過普通公民 所享有的權利。
(三)職責範圍不同。
警察的職責範圍直接源於(yú)法律 規定,如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 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 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爲;維護交通安全 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組織、 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管理 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 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警衛國家規 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 施等等。保安人員的職責範圍依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具體職責根據保安公司與客戶簽訂 的合同確(què)定。
(四)強制手段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 察法》的規定: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 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 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 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對嚴重危害 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 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chǎng)、依法予以 拘留或者採(cǎi)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 應證件,可以當場(chǎng)盤問、檢查,甚至在 某些情況下可以将其帶至公安機關留 置;爲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警察可以 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 制措施;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 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爲的緊急情況,警 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而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 二十九條規定:在保安服務中,爲履 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採(cǎi)取下 列措施:(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 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 品;(二)在服務區域内進行巡邏、守 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三)在機 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 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 公共秩序;(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 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 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 活動的妨礙(ài)。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 發生在服務區域内的違法犯罪行爲, 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爲應當立 即報警,同時採(cǎi)取措施保護現場。從 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 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 例》的規定執行。
同時《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 三十條規定: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 爲:(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 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二)扣 押、沒收他人證件、财物;(三)阻礙 依法執行公務;(四)參與追索債務、 採(cǎi)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 處置糾紛;(五)删改或者擴散保安 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 錄;(六)侵犯個人隐私或者洩露在 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 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què)要求保密的信 息;(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 行爲。
可見保安人員不能行使警察的 職權,對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除採(cǎi)取必要的防範應急措施和保護 現場(chǎng)外,無權進行勘查處理,也無任 何拘留、關押、搜查、扣押、審訊、沒收 财物和罰款等權力。
(五)義務紀律不同。
警察的紀律義務具有法定性,而 保安人員的義務紀律主要是由公司 内部的章程和外部雇主的合同所規 定的,在法律允許的範(fàn)圍内,不同的 保安服務公司和不同的客戶對(duì)保安 人員的義務紀律規定不盡相同。
三、保安人員與城管、衛生、環(huán) 保、工商等執法人員的關(guān)系
(一)工作範圍不同。
由於(yú)社會生活具有多樣性,各 行業都有各自的特殊需要,城管、衛 生、環保、工商等執法主體都是爲瞭(le) 解決特定的行業問題而存在的,上述 執法人員的工作範圍涉及各自行業 的問題,而保安人員工作範圍的覆 蓋面則涉及社會秩序和安全。
(二)權力性質不同。
在我國,保安權力是一項服務 性的權力,保安人員並(bìng)沒有行政執 法權,而城管、衛生、環保、工商等執 法機構均屬於(yú)國務院的職能機構, 屬於(yú)行政系統的組成部分,具有各自 範圍内的執法權限。
綜上可見,在“安全成爲一種商 品”的今天,保安業通過爲客戶提供 安全服務,消除安全隐患,從而確(què)保 服務對象人身和财産安全、維護客戶 單位的内部治安秩序,同時也成爲維 護社會治安方面的有效補充,在警力 不足的情況下負責小區、企業、政府 金融單位等機構的安全工作。但保安公司及保安人員根據客戶的要求, 在自己力所能及的範圍内千方百計、 恪盡職守地完成任務的同時,需清醒 的認識到“保安沒有執法權”,保安 公司及保安人員不具備行政執法的 主體資格,與公安機關、警察、城管、 衛生、環保、工商等執法機關存在著(zhe) 本質區别,保安員除《保安服務管理 條例》明確(què)規定的保安員職權及可以 採取的措施外,隻有憲法、刑法、民法等 法律規定的普通民衆的一般權利,如勸 阻、制止違法犯罪人員;支持、配合公安機關辦案;正當防衛;保護現場等。
保安業是一支特殊的社會安全 防範隊(duì)伍,實踐中常有保安人員在履 行職責過程中超越權限事件發生,如 強行搜查他人身體、限制他人人身自 由,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财物,甚至 毆打傷害他人,這樣一來嚴重影響瞭(le) 保安隊(duì)伍的聲譽,二來也對保安人員 自身造成瞭(le)損害,甚至因此走上違法 犯罪的道路。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 條明確(què)規定瞭(le):“保安員有下列行爲 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 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 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 者侮辱、毆打他人的;(2)扣押、沒 收他人證件、财物的;(3)阻礙依法 執行公務的;( 4)參與追索債務、採 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 置糾紛的;( 5)删改或者擴散保安服 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的;(6)侵犯個人隐私或者洩露在保 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以及客戶單位明確(què)要求保密的信息 的;(7)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 他行爲的。”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保 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 亡、财産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 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 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 償。”
因此保安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 注意正確(què)行使職責,合法維護自身利 益。尤其需注意處(chù)理好以下幾個常 見問題:
一、保安人員(yuán)能否扣押他人證(zhèng) 件?
保安員有維護管轄區域安全的 責任,有時需要對陌生或可疑人員進 行身份查閱、核實,對此《保安服務 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què)規定瞭(le): “在保安服務中,爲履行保安服務職 責,保安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 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 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但需注意, 保安人員可以查驗他人證件,但不得 扣押、沒收。《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 三十條規定:“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 爲:(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财物”。
二、保安人員能否實行強(qiáng)制檢(jiǎn) 查?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九 條規定:“在保安服務中,爲履行保 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採(cǎi)取下列措 施:(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 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 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但同時 第三十條又規定:“保安員不得有下 列行爲:(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 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因此保安人員在巡邏時,如發現可疑 人員攜帶可疑物品,可要求他人接受 檢查,但遭拒後不能強行搜查,應及 時報(bào)警。
三、保安人員(yuán)能否随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在法律範圍内有獨立行爲而不受他人幹涉,不受 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 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在我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必須嚴格 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由法律規定的 機關實行。保安人員在履行職責過 程中,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對於(yú)發生在 服務區域内的違法犯罪行爲,保安人 員應當及時制止,對制止無效的違法 犯罪行爲應當立即報警,同時採取措 施保護現場,而不能實施扣留、關押、 審訊的“執法權”。對於(yú)發現正在實 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 捕的人員,根據法律規定保安人員則 有權抓獲並(bìng)扭送公安機關。
四、保安人員(yuán)如何對(duì)待不法之徒侵害?
我國法律規定瞭(le)公民的自衛行 爲的合法性,即指當自己或他人的權 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緊急 危險時,昕實行的防衛和避險行爲。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規定:“爲瞭(le)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 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 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 成損害的,屬於(y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 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 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 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yú)防衛過當,不 負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爲 瞭(le)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 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爲, 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保安人員面對生命安全受到威脅,遭到不法之徒侵害時,可以實施自衛行爲,但需注意合理把握正 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度”,我國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chù)罰。”“緊 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 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chù)罰。”遇到此類情形, 保安人員還應及時報(bào)警,由公安機關進行處(ch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