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系駐某公司倉庫的保安員。孫某和剛來該公司不久的同村人李某二人合謀,決定趁孫某在該公司倉庫當保安值夜班時,由李某進入倉庫内盜竊。李某利用孫某在倉庫值夜班之機,用孫某事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拿到倉庫值班經理的鑰匙進入倉庫内,先後三次從中盜取電纜2萬元以上。令兩人想不到的是,在倉庫旁的大門外,正好安裝有一個攝像頭。某日,倉庫值班經理發現電纜丢失,急忙向領導彙報(bào),同時到監控室查看錄像,攝像頭拍下瞭(le)淩晨一二時,李某與孫某監守自盜偷電纜的情景,經報(bào)警後警方随後将兩人抓獲,孫某如實交代瞭(le)犯罪事實,請問保安員監守自盜構成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
案例分析:
本案中,孫某與李某合謀竊取公司倉庫的财物的行爲,應以盜竊罪論處。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dān)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單(dān)位财物非法占爲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爲。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dān)位的财産(chǎn)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dān)位财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dān)位的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dān)位财物的目的。
盜竊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爲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财物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财物的行爲,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dá)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bèi)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别。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爲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财物的行爲。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單位财物非法占爲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爲。兩罪的主觀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爲目的,犯罪的客體是侵犯瞭(le)公私财物所有權,其主要區别:一是盜竊罪是一般主體,而職務侵占罪是特殊主體。二是職務侵占罪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财物。而盜竊罪客觀方面則是秘密竊取公私财物,不要求必須具備(bèi)職務上的便利條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dān)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單(dān)位财物非法占爲已有,即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的本質特征是本單(dān)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dān)位的财物。
從以上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看,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相同點在於(yú):主觀方面都表現爲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觀方面行爲人都有非法竊取财物的行爲,都屬侵财性犯罪。但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又有許多不同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一是盜竊罪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而職務侵占罪是特殊主體,隻能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且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才能構成;二是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權,而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财産所有權,它不包括私人财産所有權;三是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還必須是利用瞭(le)職務上的便利,而盜竊罪則沒有這些要求。
根據以上分析,上述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有竊取單位财物的行爲,侵犯瞭(le)單位财物的所有權,都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在主觀方面都有非法占有單位财物的目的,從(cóng)表面上看應涉嫌職務侵占罪。
但是,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必須是利用瞭(le)職務上的便利,而盜竊罪則沒有這些要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應理解爲根據法律、法令、政策、單位章程以及單位有關負責人員賦予特定權力的人員利用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财産(chǎn)的便利條件。
本案例中,孫某和李某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他們的行爲屬盜竊行爲,應當以盜竊罪論處。孫某和李某利用對本單位工作環境等情況熟悉的工作上便利,它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不同含義,孫某身爲公司倉(cāng)庫的保安員,雖其有保護公司财物安全的職責,但公司沒有賦予其主管、經管或經手本單位财物的權力,其利用工作上便利竊得倉(cāng)庫值班經理的鑰匙的行爲,不屬於(yú)“利用職務上便利”。因此,孫某與李某合謀竊取公司倉(cāng)庫的财物的行爲,應以盜竊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