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老師:
被告人李某某欲替女友徐某某報複其前男友程某,決定利用徐某某在向程某交還電腦的機會對程某進行毆打。被告人李某某經網絡、電話、碰面等方式反複商定後,糾集瞭(le)被告人焦某、韓某、楊某某和張某(另案處理),於(yú)2011年11月18日19時許,在某中心小學門外路邊,對程某及與其一起來取電腦的劉某進行毆打,其間李某某和張某持刀對劉某進行砍、紮,緻劉某左背腰部穿透傷,乙狀結腸系膜破裂出血,後腹膜血腫,腰大肌部分斷裂,右腰背部及右上臂銳器傷;緻程某左眼鈍挫傷。經鑒定劉某所受損傷爲輕傷,程某所受損傷爲輕微傷。後被告人李某某、焦某、韓某、楊某某被查獲歸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焦某、韓某、楊某某的行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提請法院依法予以懲處。合議庭在審查案件期間,對起訴的罪名産生瞭(le)異議,認爲四被告人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問,如何區别故意傷害罪與随意毆打他人型尋釁滋事罪?
保安員趙亮
鄧龍:
你好!
此案中,應當(dāng)認定四被告人的行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理由如下:
(一)四被告人有明確的傷害故意。本案中的起因爲,徐某某與程某曾系男女朋友關系,後二人分手,徐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某交往,李某某聽聞程某欺負徐某某,便聯系瞭(le)其好友焦某、韓某、楊某某,要其帶著(zhe)刀過去幫其女友出出氣。
(二)四被告人的行爲並(bìng)不具備随意性。在犯罪預備階段,四被告人曾多次通過網絡、電話及碰面來預謀犯罪,並(bìng)選定具體的時間、地點。其中,李某某還特别交代讓其他參與者準備刀具。本案的犯罪對象也很明確,就是徐某某的前男友程某。在犯罪實行階段,李某某等人圍毆程某和劉某,並(bìng)最終造成瞭(le)劉某輕傷、程某輕微傷的行爲屬於一個犯罪意圖支配下的整體行爲,不應割裂的進行分析和評價。
(三)四被告人的行爲並(bìng)未擾亂社會(huì)公共秩序,侵害的客體爲劉某和程某的身體健康權。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bìng)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爲。《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爲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立案标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其中第一點是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标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chǎng)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chǎng)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bìng)處罰金。
兩(liǎng)罪的構(gòu)成要件方面,有如下區别:
(一)主觀方面。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要有損害他人肢體的完整性或使他人身體健康受損的故意,而並(bìng)無破壞社會秩序的故意。而尋釁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爲目的,其通常是爲瞭(le)尋求精神刺激、逞強鬥狠、肆意取樂、故意挑釁等。
(二)客觀方面。是否具有随意性,是區分兩罪的關鍵。首先,從犯罪對象上觀察,實施故意傷害的行爲人往往事先被挑釁、羞辱、發生争吵或受到傷害而實施打擊報複,其犯罪對象由於(yú)事出有因而具有相對的明確(què)性,而尋釁滋事的犯罪對象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其次,從客觀行爲的随意性方面來看,故意傷害罪的行爲人通常會從犯意産生到犯罪預備,再到實行階段的一個完整過程。反觀尋釁滋事罪的行爲特征,因其毆打行爲往往是一時興起,所以通常也不存在預謀或預謀的過程很短。最後,從加害手段上來看,故意傷害罪其準備的工具往往危險性很大,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爲人對於(yú)作案工具的選擇也是不確(què)定的,加害程度往往相對較弱。
(三)犯罪客體。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單(dān)一客體,它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權利。而随意毆打他人型的尋釁滋事行爲除侵害瞭(le)公民的健康,還擾亂瞭(le)社會共同秩序。
(四)既遂标準不同。故意傷害罪的既遂需達到輕傷以上,如果僅是輕微傷則隻能依照《治安管理處(chù)罰法》進行處(chù)罰,而尋釁滋事罪的既遂标準沒有傷害程度的明確(què)要求,情節惡劣即可。
綜上所述,應當(dāng)認定四被告人的行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