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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傷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發(fā)布時間(jiān):2013年11月24日 浏覽次數: 5252

案例:

2013年9月2日下午,正在小區巡邏的保安員李帆接到小區居民報案,在小區五号樓旁邊兩名擺(bǎi)攤的商販不知爲何大打出手,引來許多居民在旁邊圍觀。李帆很快同兩名隊友趕到瞭(le)現場,兩名商販仍在相互糾纏,爲瞭(le)把兩名商販分開,三名保安員一起上去将兩人隔開。

“誰讓你們多管閑事,老子就要打他。“打人的商販王某見李帆來拉架,不但不松手,反而打起保安員來,周圍居民也開始幫著(zhe)拉架,直到附近派出所的民警趕到。民警趕到後,發現被打的商販宋某頭部有血,這時來某認定是王某在打架時其手中木棍所緻,要求對方賠償1萬元,否則就要告對方, 並(bìng)揚言,如果不給錢就讓對方坐牢。

那麽(me),打人的王某是否應負(fù)刑事責任呢?

提示:

案例中的關鍵在於(yú)傷害的程度是否到達(dá)輕傷的标準。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爲前提。對人體的損傷除瞭(le)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並(bìng)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内。 在一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 ,決定瞭(le)對其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爲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區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主要應根據以下原則來進行:凡是損傷,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ài),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後隻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於(yú)輕傷,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複的,就屬於(yú)輕微傷害(表皮擦傷 、剝脫、小範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複。

案例中,除去其他主客觀要件,焦點集中於(yú)宋某的傷情鑒定。爲給輕傷鑒定提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yú)1990年4月20日頒布瞭(le)《人體輕傷鑒定标準》。 該司法解釋指出,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yú)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yú)輕微傷害的損傷。而對於(yú)輕微傷的認定,可以參考全國刑事技術标準化技術委員會制定的推薦性公共安 全行業标準《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如果宋某的頭部沒有骨折,僅是頭皮血腫及頭皮 裂傷,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标準》就不構成輕傷,屬於(yú)輕微傷,對於(yú)造成輕微傷的,屬於(y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隻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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